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为:"Shandong Province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STB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山东省招标投标协会,是由山东省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医疗机构、药械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招标人、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专家等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牢把握“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总体要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政策规定,立足于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和更好地服务“八大战略”,深入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研究,主动为国家、省制订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建言献策。发挥政府与中介服务、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纽带作用,推动建立各类市场主体间的互通机制,培育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积极组织会员交流,开展有关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并引导各会员单位规范、有序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等方面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以及各市场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措施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活动现状及国内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发展趋势,探索适合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的路径,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创新发展;
(三)引导会员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招投标活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开展自律和诚信活动;
(四)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经批准组织开展评先树优活动,表彰、宣传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五)组织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六)开展学术报告、专题调研、专题讲座、高峰论坛、学习考察和竞赛、联谊等活动,拓展业务领域,开阔工作思路,提升业务水平;
(七)征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资深从业人员,组建公共资源交易高端智库,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规程以及信息与咨询服务;
(八)组织会员参与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政策法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
(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及招投标方面重大政策出台前,公开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十)受政府部门委托,完成一些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工作,切实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做好服务工作。
(十一)建立并发展与兄弟省区市和国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沟通联系,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业务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二)编辑出版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刊物、资料,建设协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和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最新信息和工作动态,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十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处理会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诉求和纠纷。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章程所指的会员是经协会批准接纳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管理的单位。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密切联系;
(五)按规定向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维护本协会的信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宣;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协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协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协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协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协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按照制度要求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 月 2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